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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總則(高普考-三、四等特考考試專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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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刑法總則(高普考-三、四等特考考試專用) 的內容簡介
本書特色
基於民國一○四年底刑法沒收制度之修正案、並已於一○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新制之全面施行;本書一直追隨著刑法修正之腳步,而為適時之改版,以期能為讀者們提供最新之刑法學習相關資訊。
另一緣由在於,以往本書之各編內容,除了刑法法理之講述外,亦會穿插相關國考考題及其箇中擬答,以供讀者參考。然而,站在若干初學者之立場,面對書中完整擬答,仍然看來嚴肅、寫來吃力;不少同學進而向本書著者及出版社上提出前述反應。面對這個困擾,我們聽到、且樂於處理。於是,本書本版嘗試著,將該等相關考題之擬答部份,僅留下「答題關鍵」之精簡建議,以為幫助初學者更為方便入門;至於各題之詳細解答部份,本書著者將統一整理於另行發行之「刑法題庫」讀本,以為需要之考生們繼續提供考題研究、以及考情服務。
◆內容重點:
詳細解析各條文要義及修法重點,艱澀概念則以圖表呈現,幫助考生釐清觀念,掌握重點。
◆專題研究:
分析比較學說、實務、時事問題之各家見解,讓讀者不迷失在各家理論中。
◆相關考題:
按各章節重點,列入高、普考或三、四等特考試題,供讀者配合考試做重點準備。
作者: 周昉
新功能介紹- 出版社:志光教育科技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7/07/17
- 語言:繁體中文
商品網址: 刑法總則(高普考-三、四等特考考試專用)
商品網址: 刑法總則(高普考-三、四等特考考試專用)
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改制高雄科技大學前,公開招標採購教學設備,台南市某機械科技公司有意承攬這項採購案,林姓負責人為避免流標,找另2家廠商陪標,審標人員發現3家公司押標金支票不僅出自同家銀行且連號才東窗事發。橋頭地方法院依違反政府採購法,判決3家公司負責人有罪。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表示,機械科技公司林姓負責人在2016年5月,得知高雄海科大辦理「流動層乾燥造粒機」採購案,為確保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,避免流標,找分別在台南市、嘉義縣經營機械公司的葉姓、張姓2老闆參與競標,並由林的公司開具土地銀行新營分行3張支票當押標金,並製作投標文件,郵寄到高雄海洋科技大學,虛增廠商家數,製造競爭假象。
直到開標日,審標人員發現3家投標廠商的押標金支票是同家銀行開立,而且連號,認為有異常關連,認定是「不合格標」,才中斷開標。學校也即向檢方申告,經檢方指揮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查博客來網路書店辦,發現3家廠商是為了讓林的公司得標,才由林主導投標。
合議庭認為,3公司負責人意圖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,使政府採購法期待建立公平、公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,判決林姓等3名廠商負責人3月至5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,並對3家公司各科罰金1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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